香港創業板上市弊端,為什么創業板風險更大呢
香港創業板上市弊端,為什么創業板風險更大呢
優化 2020-06-17 09:32:24 投資快報 views
在香港創業板上市需要什么條件?具備哪些要求?還不明確的小伙伴們快來了解吧。
香港創業板成立于1999年11月25日,香港創業板市場是主板市場以外的一個完全獨立的新的股票市場,與主板市場具有同等的地位,不是一個低于主板或與之配套的市場,在上市條件、交易方式、監管方法和內容上都與主板市場有很大差別。其宗旨是為新興有增長潛力的企業提供一個籌集資金的渠道。它的創建對中國內地和香港經濟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從長遠來說,香港創業板目標是發展成為一個成功自主的市場——亞洲的NASDAQ。
【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對比香港主板)】
在香港上市有兩個交易市場可選擇:主板與創業板。
1. 符合較高的盈利或其他財務準則要求(請參閱附件的股本證券的基本條件要求)而又具規模的公司可透過主板在市場籌集資金。股本證券可以股份或預托證券形式在主板上市。
2. 自2008年7月1日起, 創業板進一步發展為第二板及轉板到主板上市的踏腳石。股本證券只可以股份形式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主要上市要求和主板相似,但是要求放寬。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必須是依據香港、中國、百慕大或開曼群島的法律注冊成立的法人。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監管,還要遵守境內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政策)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規定,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具備的條件是: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準、依法設立并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條件)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下面詳細說明)。
·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準。
相較于主板,創業板上市的門檻更低一些,港交所也為創業板設立了簡化的程序以申請轉主板上市。
另外,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還有一些特殊規定:
·中國發行人必須在其證券在創業板上市期間,委任并授權一名人士代該發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國發行人并須通知聯交所有關該名授權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終止及有關資料的詳情。
·中國發行人須在香港或聯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區設置股東名冊,轉讓的過戶登記須在香港地區進行。
·除非聯交所另行同意,否則只有在香港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證券方可在創業板進行買賣。
【主要上市規定】
下文只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所載有關上市規定摘要,并不能代替《創業板上市規則》。由于這只是摘要,其內容并沒有涵蓋閣下必須知悉的全部資料。下文提及的資料在《創業板上市規則》中均有詳盡闡釋,故閣下應將以下資料連同《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正文一并閱覽。
不設溢利要求
知悉到高增長企業可能在創業期間并不一定錄得溢利紀錄,故《創業板上市規則》并無規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過往溢利紀錄才可在創業板上市。
保薦人及其持續聘任期
新上市申請人須聘任一名創業板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間,涵蓋至少在公司上市該年的財政年度余下的時間以及其后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指定期間」)。
可接受的司法管轄地區
新申請人必須依據香港、中國、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的法例注冊成立。
經營歷史
新申請人須:
1.證明具有至少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
附注:
如上市申請人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又或在聯交所接受的特殊情況下,這項24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規定可在聯交所的批準下獲放寬。
2.一直積極發展一主營業務;
3.于活躍業務紀錄期間,其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
4.如其附屬公司負責經營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及不少于50%的實際經濟權益;及
5.編制會計師報告,該報告須涵蓋緊接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業務前景
新申請人須列明其業務目標,并闡釋于指定期間內擬如何達致該目標。
最低公眾持股量
新申請人須符合下列要求:
1.對于市值少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30000000元;
2.對于市值相等于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及
3.新申請人必須于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于100人。
公司管治
新申請人須:
1.聘任才干勝任的人員負責下列職位:公司秘書、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
2.聘任至少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成立審核委員會。
包銷安排
于首次公開發售股份時,無硬性包銷規定。
其他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合共須占新申請人不少于35%的已發行股本。